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组织市场
机构组织市场是一个由学校、医院、监狱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这类市场有两个显著特点:预算成本低(大部分是政府免费拨款);与客户密切相关。组织市场的采购目的既不是利润最大化,也不是成本最小化。例如,学校采购人员必须决定为学生购买的食品的质量,其采购目的是非盈利的。同时,成本最小化不是采购的目的。如果学生对劣质低价食品不满意或有问题,学校不仅离不开干系,还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因此,机构组织的采购希望尽可能满足价廉物美的苛刻要求。机构组织市场的性质不同,采购目的也不同。这些组织的创始人和业务目标不同,采购方式也不同。在中国,专门为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已经出现。
2)政府市场
政府市场是工业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政府市场是产品或服务的主要买家。在中国,政府采购量巨大,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约10%,采购量超过1万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燃料、设备、产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复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在中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区、县、乡四级。中央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公众目标而购买必要的产品和服务。虽然中国省级政府开始实施不同的政府采购制度,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采购决策受公众监督,要求供应商提供大量的书面材料;政府采购的另一个特点是通常要求供应商投标,在大多数情况下,最低索价中标,但有时也选择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好、服务周到、绩效能力强的品牌供应商;政府采购的第三个特点是在采购中经常照顾“自己的人”,在国际采购中倾向于自己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中,也将优先考虑各级政府范围内的企业。因此,精明的“外围”企业总是与“范围内”的供应商联合投标。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向政府部门销售的企业并没有表现出营销倾向。政府部门限制了采购政策中的价格标准,并将引导供应商努力降低成本。此外,由于严格设定了产品的特点,产品差异化不是营销的可用因素,甚至广告和人员推广也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然而,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为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营销机构。
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政府采购过程参与者单一,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美国,联邦一级采购单位管辖两个民政和军事部门。联邦民政采购机构由六种类型组成:部(商务部)、管理局(物资采购供应局)、暑(联邦航空总暑)、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执行办公室(管理和预算执行办公室)和其他机构。“没有联邦机构承担政府需要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也没有买家能够购买该机构需要的所有单一材料、设备或服务。”这些机构控制了他们购买的大部分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和特殊设备。同时,物资采购供应局在民政部门共同使用的商品(如办公家具、设备、交通工具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其他机构制定标准化的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也受到环境、组织、人际关系和个人因素的影响。与企业采购不同,政府采购也受到公众的严格监督。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是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如指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三是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要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的任职要求。七、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财政部门还将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的实施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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