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建立需要相应的要求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世界电子交易法,结合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协议。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在网络条件下以数据、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协议,以达到一定目的。电子合同的目标可以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时间的,按照其约定。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个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合同,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一项以财产为目的的协议,该示范法列出了大量的商业关系。
虚拟和广泛的交易主体
电子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采用电子形式,符合易于保存的特点。电子合同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谈判、签订和履行。这种合同方式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组织。当然,这种交易方式需要提供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体系,让交易对手在交易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中,信用权必将成为无形财产。
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它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需要一系列国际和国内技术标准的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技术和标准电子合同,则无法实现和存在。
电子合同订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需要两个过程:要约和承诺,电子合同也需要这些要素。传统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方式与电子合同不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符合预设程序的相关信息,计算机可以自动表达相应的含义。
合同中的意思是电子化
意思电子化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相关电子方式表达意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达方式是通过电子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称电子意思为“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的签订是指缔约人表达意图并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双方协商一次或多次,最终达成协议,合同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建立是指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传统合同一样,也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大多减少了对合同建立的不必要限制。这种做法是为了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强社会财富。因此,在电子合同的建立中,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就可以建立。
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立法非常广泛。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列举性规定,但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当事人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应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合同的设立和合同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建立需要相应的要求: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合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的基本标志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最后,合同的设立应当有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表达的意图。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达的方式表达,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不得以使用电子意思表达为由否认。要约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或者默示的。
要约通常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如果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要求: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表达的。
2、要约必须有签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要约的意思。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应该被视为要约还是邀请?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发布的。另一种观点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包括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价格、规格和数量。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撤销,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是电子的,要约的内容是数字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通常要约在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该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的时间和地点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的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全证据链
整个证据链,又称完整的证据链,是通过技术手段收集电子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特点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也必须有两个要求:要约和承诺,但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主要特点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通过数据电文进行的。
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谈判或信件、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最终签订合同。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完成,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布(输入)可视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复(收据)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具有自动审判功能,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普遍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限制,可以是世界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不需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签订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存储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其他接收人选择的非纸质中介(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
(4)电子合同的生效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不需要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取代。传统合同的有效地点一般为合同设立地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务地点为电子合同设立地点;无主营业务地点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设立地点。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人到达要约人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要约人到达要约人为生效时间。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